台灣正念學學會認證與審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101年11月11日第1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103年1月12日第1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5月24日第1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6月14日第1屆第8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1.法源依據。根據台灣正念學學會(以下本會)章程第五條第四項,本會具有「培育正念療育師」之任務,以及第十六條第六項,理事會得擬定「台灣正念學學會課程學習證明與認證證書頒予辦法」,為此設置「台灣正念學學會認證審核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本辦法)。

2.任務內容。本會認證審核委員會(以下本委員會)之任務內容:審核各類師資認證、撤銷認證,以及審核學術研究、倫理與獎勵等議題。

3.會議召集。師資認證事項,以正念療育培訓師以上師資為優先考量之委員; 學術研究暨倫理等事項,以相關專長背景者為優先考量之委員;理事長為當然委員與召集人,依表定人數召組成本委員會。學會初創,尚無正念療育培訓師以上師資或相關專長背景者時,得由理事長選任本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與秘書長等人擔任之。若前述等人無法視事時,得由理事長選任本會理事與監事等人擔任之。

4.會議召開。本委員會不定期舉行會議,議程單純時亦得透過遠距通訊或信件方式進行。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參與(包括委託代表參與)始得成立,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在各次會議中,如涉及個人權益時,當事人應於說明後迴避。

5.評審申訴。當事人對於本會之決議如有不同意者,得於會議決議後的七日內提出申訴。申訴時應具備申訴書說明理由,並備妥相關資料。經本會召開臨時會議討論後,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為接受申訴。重新評審後,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則視同通過。

6.通過條件。本會審議案件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其審查結果應做成紀錄,送秘書處存檔。

7.實施修訂。本辦法由理事會議通過後開始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