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學習證明與認證證書頒予辦法


民國101年11月11日第1次理監事會通過
民國103年1月12日第1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5月24日第1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10月26日第1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6月14日第1屆第8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1.法源依據。台灣正念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正念學的研究應用與發展,特依據本會章程第五條第四項與第十六條第六項,訂定「台灣正念學學會課程學習證明與認證證書頒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鼓勵社會大眾與會員參與課程,並依學習情況頒與課程學習證明或認證證書。

2.課程種類。本會基礎核心課程為正念療育學(MBST, Mindfulness based Suffering Therapy),基本授課時數為54小時。此外,本會得視實際需求開辦各類認證的課程,課程內容與基本時數另訂,開設方式必要時亦得採遠距教學進行。

3.證明種類。本會認可的授課教師得代表本會,依學員到課實際時數,製作並頒與學員課程時數證明。學員於課程完成後,確認達到基本授課時數並完成作業要求,得經授課教師認可與推薦,向本會申請認證證書。申請審核通過者,本會頒予認證證書。此外,本會視需要所開辦的分段課程,若授課時數未達到該類總課程的時數規定,亦僅發予課程時數證明。

4.證明細項。完成本會基礎核心課程正念療育學者,得頒予正念療育學認證證書(Certificate of MBST)。此外,完成各類認證課程,本會亦得頒予認證證書。

5.證明內容。學習證明須詳實記載學員姓名、授課地點、授課起訖時間、授課教師、課程時數,必要時得註明課程內容進度。此外,授課教師與業務督導人員等,必須簽名以昭公信。

6.申請費用。各類學習證明申請洽秘書處,所需費用亦由秘書處明訂。


7.實施修訂。本辦法由理事會議通過後開始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