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正念學學會課程開辦要點

民國104年6月14日第1屆第8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1.法源依據。台灣正念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正念學的研究應用與發展,特依據本會章程第五條第四項與第十六條第六項,訂定「台灣正念學學會課程開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作為本會與認證合格師資的課程開辦參考。

2.核心課程。本會基礎核心課程為正念療育學(MBST, Mindfulness based Suffering Therapy),基本授課時數為54小時。此外,本會得視實際需求開辦相關課程,課程內容與基本時數另訂。

3.開辦方式。依課程權責分類,本會課程以三種開辦方式為原則:(一)本會主辦,(二)本會協辦或合辦;(三)本會認證合格師資自行承辦。

4.費用原則。課程開辦的收支費用的原則如下:(一)本會主辦課程,各項收支費用依本會內部規定辦理;(二)本會協辦或合辦課程,各項收支費用依本會與合作對象的合議協定辦理;(三)本會認證合格師資自行承辦課程,各項收支費用自行處理。

5.授課方式。依授課方式分類,本會課程有兩種類型:(一)面授課程,(二)遠距教學課程。遠距教學課程涉及影音教材與通訊作業較為複雜,統一由本會統籌主辦,以遠距教學作業要點作為依據。

6.師資條件。得代表本會開辦課程之師資,為本會認證合格的正念療育培訓師與正念療育督導師。至於,初階與進階正念療育推廣士為本會實習階段的種子師資,得與正念療育培訓師以上師資合作課程。本會邀請的資深優秀專業人士則不受此限制。

7.學習證明與認證證書。本會認證合格教師得代表本會,依學員到課實際時數,製作並頒與學員課程時數證明。學員於課程完成後,確認達到基本授課時數並完成作業要求,得經授課教師認可與推薦,向本會申請認證證書。申請審核通過者,本會頒予認證證書。此外,本會視需要所開辦的分段課程,若授課時數未達到該類總課程的時數規定,亦僅發予課程時數證明。

8.開課申請。本會認證合格教師得主動規劃與執行各類課程,惟開課前必須向本會申請開課,開課申請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口頭告知方式進行,經理事長許可後始得開辦課程。授課教師亦請將授課前後的教學教材與學員作業等電子資料檔案留存一份於本會秘書處備查,以作本會代為推廣或頒發認證證書的依據。

9.評鑑審核。本會得組成認證與審核委員會,對辦理推廣教育、學術研究等成效優良者或單位予以推薦並獎勵。

10.實施修正。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